2025年11月30日14時30分,王某駕駛三輪電動車,沿大武口區解放街萬盛花園門口路段處由北向南橫過解放街時,與沿解放街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14歲的滿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,致當事人王某、滿某受傷,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條第一款:“駕駛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、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,應當下車推行,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,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;沒有人行橫道、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,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?!奔啊秾幭幕刈遄灾螀^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:“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(一)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;”之規定。
當事人滿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條:“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。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;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?!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:“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、三輪車、電動自行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(二)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;”之規定。
當事人王某負同等責任,當事人滿某負同等責任。(大武口交警大隊 李淑賢)